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通訊員 徐丹丹
  “對賭協議”賠償能否算合同違約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否定回答。記者今日從武漢中院獲悉,2013年7月,該院受理了湖北省首例“對賭協議”民事糾紛,該案於近期結案,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002年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因雙贏的結局被廣為傳頌,將“估值調整協議”——俗稱“對賭協議”在中國大陸做了一個普及。
  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在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就協議效力問題未有明顯爭議;而是就補償金的性質是什麼,是否可以援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條款對補償金數額予以調整等問題進行交鋒。
  武漢某材料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高分子材料製造與銷售的公司,因其研發的產品科技含量高,極具成長性而獲得了諸多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青睞。
  2011年6月,廣東深圳一基金企業,通過溢價增資的方式向該公司投入5000餘萬元。
  在簽訂《增資協議》的同日,投資公司(乙方)與增資的目標公司大股東盧某(甲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目標公司2011年實現凈利潤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經審計的凈利潤低於上述金額的,視為未完成當年業績目標,應由甲方應按下述方式逐年給予乙方現金補償:甲方補償金額=中型企業的增資價款×(1-當年經審計的凈利潤/承諾凈利潤)。
  雙方同時約定,補償應在會計師審計報告作出之日起30日內完成,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阻礙或拒絕該補償款。
  2012年,受多方因素影響,目標公司經審計凈利潤未達協議約定目標,7月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盧某按照約定支付現金補償4600餘萬元。
  開庭過程中,盧某答辯稱《補充協議》所約定的“現金補償款”的法律性質為違約金,即因未實現該合同所約定的2011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的違約行為給投資方造成的損失,為根據約定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計算出的投資公司可得紅利的差額,違約金數額不應超過上述損失的130%,約400餘萬元。
  “因急於獲得投資,訂立了目標設置不合理的合同,至違約補償數額畸高,依法申請調減,原告訴請金額超出上述數額的部分不應得到支持。”盧某認為。
  案件開庭後,雙方當事人都表達了調解意願。
  為引導當事人達成有效調解協議,法院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均進行了嚴格審查,並就訴訟風險進行了提示。
  補充協議中關於公司預期業績的約定,在股權投資的大量商業實踐中被稱為“業績對賭目標”,是為合同履行中確定一方承擔支付補償款義務情形設定的一個判斷標準,將補償解釋為違約金在法理上較為牽強。
  在多次磋商之後,出於各自商業利益的考量,原告接受了被告關於終止《補充協議》、出讓股份的提議,雙方在就具體金額達成一致,本案於2013年12月和解結案。
  武漢中院辦案法官稱,該院審理的這起涉“對賭協議”案件,雙方代理律師均未在合同效力判斷問題上發生分歧,表現出對最高法院同類案件裁判精神的瞭解。
  但針對被告盧某對補償金額及計算方法提出的異議,辦案法官認為,“對賭協議”是資本參與企業孵化過程由市場創造的產物,資本對高利潤的追逐必然伴隨著高風險,按照什麼樣的計算公式進行補償,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司法就不應當對其積極干涉。(完)
  法制網武漢1月20日電  (原標題:湖北首例“對賭協議”案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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